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