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人体器官(组织)和造血干细胞等医疗捐献活动,依法保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