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纳入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尊师重教、弘扬孝道、破除迷信和反对邪教等与文明行为相关的内容,引导村(居)民共同遵守。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和禁赌禁毒会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和监督活动。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