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