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