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四)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