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