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