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