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
(二)妨碍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四)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五)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损害;
(六)市场主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办理而未能依法享有;
(七)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八)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牟取利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