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八章 法治环境第六十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