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跨境异常资金流动,履行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