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与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建设协同推进,深化以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为重点的金融改革,推动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通过银行间市场区域挂牌交易,完善货币现钞跨境调运机制。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多双边合作交流,推动在中国-东盟金融城、中国-马来西亚"两国双园"、沿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重点区域探索更加开放的跨境金融合作措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