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