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牺牲、负伤致残、生活出现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