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影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驾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上跨式立交桥、下穿隧道等路面以及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以及加装遮阳篷或者雨篷;

(四)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应急车道和无障碍停车位、公交站点停车;

(五)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人员;

(六)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走,在车行道上兜售、散发物品,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乘坐公共车辆时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携带宠物,污染车厢环境,躺卧或者占用他人座位放置物品;

(八)法律、法规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