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家庭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知情人可以向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