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家庭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其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生态文明、遵纪守法、道德情操、社会责任,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科学知识、生活技能,以及文明礼仪、孝老爱亲、团结友爱、勤俭节约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人优良品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习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