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为留守儿童与父母沟通互动提供便利;通过定期走访、全面排查,了解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发现受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不能有效履行照护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留守儿童的父母,由其要求受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或者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

鼓励和支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对留守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关心关爱留守儿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