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九十五条已修改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