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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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