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八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托育、学前教育事业,办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养和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