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