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一百零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