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为加强管制物项出口管理,防范管制物项出口违法风险,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