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三)出口类型;
(四)管制物项敏感程度;
(五)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
(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七)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管制物项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三)出口类型;
(四)管制物项敏感程度;
(五)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
(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七)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