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