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章 防范生物恐怖与生物武器威胁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和处置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