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