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六条有效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