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和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