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地震等部门,根据本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未纳入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但具备抵御地震风险能力的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馆),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