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依法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前款规定增建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