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