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