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