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四章 自然灾害救助第十九条有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或者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