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