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