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