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按照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省属单位,其工伤保险管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但职工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由省属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