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