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有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