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