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