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