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