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以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