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勤俭自强,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