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