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在学校周边、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传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