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二)按规定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得损毁公共绿地;

(四)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五)文明饲养宠物,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举办节庆、婚丧事宜;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