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道。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