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除维修和维护电力设施需要停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拉闸断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